一、案情摘要
袁某于2016年为购买二手房向某某银行借款98万元,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同日某某银行按合同约定将借款汇至袁某指定账户。袁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还款20个月后即停止还款,经某某银行多次催收后依旧未还款。后某某银行诉至法院,主张袁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
某某银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徐连阳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对于银行借款类合同纠纷,通常证据都是比较齐全的,并且合同中关于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利息、罚息、复利等均有约定,在办理银行案件的过程中应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算问题。同时关于律师费要看合同中是否约定,如约定在诉讼请求中也要列明。争取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