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孙某与杨某系二婚夫妻,孙某与杨某经婚姻介绍所认识不久后结婚,结婚后双方长期未能建立起感情,家庭矛盾不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未参与工作,无经济来源,杨某有婚前财产房屋2处,存款若干。孙某与杨某协商离婚未果,孙某遂起诉杨某离婚,欲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杨某婚前财产。
杨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徐连阳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一审诉讼。
二、判决结果
判决离婚。
三、案件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案中杨某与孙某均同意离婚,但就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在离婚时予以分割,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依然属于个人所有,因此本案判决未支持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