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李某某于1997年购买一小区二楼房屋,其二楼后身有一处小二楼,李某某称该小二楼为违建,所有权人为某城市管理局。此小二楼与李某某客厅阳台距离为不到一米。李某某多次找到某城市管理局要求拆除小二楼,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李某某以相邻关系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因挡光给予补偿,赔偿因挡光导致房屋卖不出去的差价50万元,要求承担全部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某城市管理局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徐连阳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经了解,该处小二楼所有权人不为某城市管理局,且李某某也未曾找过某城市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要求拆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李某某请求法院判决某城市管理局赔偿案涉小二楼挡光给其造成的损失,因其诉请没有具体的赔偿数额,因此法院不予审理。李某某请求法院判决某城市管理局因小二楼挡光导致房屋卖不出去的房屋差价50万元,该诉请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也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在起诉的过程中,应对诉讼请求提出证据证明,未提交证据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