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中国移动某公司与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中国移动某公司向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采购设备且安装完毕,中国移动某公司未及时支付设备款,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中国移动某公司支付设备款,且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4万余元。
被告中国移动某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徐连阳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调解结案,中国移动某公司支付设备款,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不主张违约金。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中,中国移动某公司与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条件,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应于设备安装且调试完毕后向中国移动某公司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中国移动某公司在收到发票后向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开庭前代理律师的信息为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未开具发票,因此我们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但在庭审过程中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举示了曾经2次开具发票中国移动某公司未接收因此废票的证据,此情况因时间久远,公司法务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掌握。面对此种情况,我方如继续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将面临败诉风险,申请休庭与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调解。最终调解成功,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放弃主张违约金,调解为中国移动某公司挽回4万余元违约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