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摘要
某购房人在购买房屋后因房屋未达到办理产权手续条件的情况下,开发商因资金需要将房屋抵押给某银行贷款,因开发商到期无法还款,银行起诉并主张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局拟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某购房人得知信息后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经审查执行法院驳回了某购房人的执行异议,后本所接受某购房人的委托代理因此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曲鸥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支持了某购房人的执行异议方诉,终止对某购房人所购房产的执行。
三、案件总结
现年由于开发商违规利用期房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等手续的时间差,将已售房屋对外抵押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执行异议案件也比较多发。最高院就此专门出台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提出异议的主体、程序及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也提示各购房人对于购买的新房如无法马上办理产权手续,可以先到房产部门为购买的房屋办理预告登办,以避免开发商利用期房无法立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时间差将房屋对外设定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