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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一、案情摘要

2019年,李某通过微信结识一女子,在该女子的要求下办理一张银行卡及U盾,并将银行卡和U盾贩卖给该女子。在李某得知银行卡被冻结后,又帮助实名补卡,李某为电信诈骗提供帮助,通过银行卡支付的结算金额高达336万余元。

李某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党东月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经过本所律师的代理,人民法院判决李某适用缓刑。

三、案件总结

本所律师接受李某家属的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李某,详细了解了案件事实。后续通过阅读卷宗材料以及庭审情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李某进行辩护:1.具有自首、坦白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2.积极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3.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所得较少;4.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5.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应当对其适用缓刑;6.犯罪行为发生时和开庭审理时均未年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辩护意见,判决李某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