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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印章罪案件

一、案情摘要

2020年,王某某经营一家打印社。在经营过程中,王某某接受顾客于某某的指示,先后两次通过电脑修图软件,伪造某某有限公司公章1枚及介绍信1份,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章1枚及加盖该印章的证明书1份。

王某某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党东月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经过本所律师的代理,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适用缓刑。

三、案件总结

本所律师接受王某某家属的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王某某,详细了解了案件事实。后续通过阅读卷宗材料以及庭审情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为王某某进行辩护:1.具有坦白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2.积极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3.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所得较少,并且其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4.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应当对其适用缓刑。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辩护意见,判决王某某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