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于某某系全民所有制工人,1984年调入该单位。2000年4月买断工龄。其认为单位通过欺骗手段与其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书,故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书无效,赔偿其经济损失170万余元。
某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佘圣男律师参与代理此案。
二、判决结果
裁定驳回起诉。
三、案件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于某某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其与新设成立的公司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即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于某某和某公司没有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也没有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故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