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00年,邢某某购买厂房,与加油站之间有砖结构院墙为界,该院墙也卖给邢某某,大墙为邢某某所有。某公司在2001年建设加油站时,未经邢某某同意,将邢某某的大墙上半部分拆除,留下下半部分,并在原有的下半部分院墙的基础上,给大墙加高到3米多高。由于加高部分太高,对留下的部分院墙压力过大,造成所留部分墙体开裂,倾斜,无法使用。故要求某公司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将私自加高建设的部分砖结构院墙拆除并赔偿损失。
某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佘圣男律师参与代理此案。
二、判决结果
裁定驳回起诉。
三、案件总结
本案的被告某公司,邢某某在起诉状中主张的侵害其权利的为加油站,两个单位均具有独立的经营执照,企业类型均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都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向邢某某释明后,其仍坚持以向某公司主张权利,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