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3月11日双方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某路017号建筑面积5578.35平方米的T型楼房全部及院内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的地下所有车库及地上除13、14号库外的其他所有车库和院内不低于6000平方米的场地出租给原告,租赁用途为办公使用。租赁期自2014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租金不含水、电、暖、气、物业等费用,年租金为叁佰万元。某投资公司另行向某汽车公司收取了房地产租赁保证金贰拾万元。
2020年6月23日双方签订《合同解除协议》,确认自2020年5月1日起解除《房地产租赁合同》,协议第十三条约定:乙方(汽车)租金已交至2020年4月30日,投资公司免除乙方2020年2--4月租金共计751343元,投资公司承诺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全额转给某汽车并返还剩余164000元保证金,现某投资公司未履行解除协议,故起诉。
某汽车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毕凤睿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支持某汽车公司的全部诉请。
三、办案总结
1、房屋租赁合同专属管辖;2、合同解除等协议条款应当完善,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