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礼某原系某高速公路管理员工,2018年6月19日礼某因擅自脱岗违反规章,被记中度违纪一次;2018年6月25日礼某再次擅自脱岗,被记中度违纪一次;2018年6月29日礼某再擅自脱岗,被记中度违纪一次。根据《奖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12个月内累计3次轻微违纪记为一次一般违纪。累计3次违纪计为1次中度违纪。累计3次中度违纪计为1次严重违纪,同时有几项各类违纪行为的累加处理。”及第五条:“属于严重违纪,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之规定,某管理处依法解除同礼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现礼某不服要求支付赔偿金。
某高速公路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毕凤睿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仲裁。
二、判决结果
驳回礼某全部仲裁请求。
三、办案总结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应当包括实体与程序两方面(二者缺一,即属于违法解除)。其中实体方面的审查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确凿,以及如该违规事实存在是否与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相适应,是否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程序方面的审查包括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通知是否按法定程序送达给劳动者本人,是否按用人单位自身规章的要求履行了审批流程;解除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制订程序是否合法(即是否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制订);劳动者本人是否知悉规章制度的内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