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吴某系劳动派遣人员,王某同吴某系夫妻关系,吴某于1966年2月21日出生,至2016年2月21日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吴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才进入用工单位并同派遣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务合同。2019年吴乘作通勤车发生事故,造成吴死亡,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同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毕凤睿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仲裁。
二、判决结果
驳回仲裁请求,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办案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国务院有权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四十四条前五项情形之外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第十一条做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授权,并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抵触。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不具备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被用工的,双方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对待,其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并归合同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