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17年2月22日,某银行哈尔滨分行与陈某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陈某向某银行哈尔滨分行申请额度贷款,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额度期36个月,借款用途为家庭综合消费,还款方式为按期付息,到期还本。借款的执行利率为固定年利率6.6%,逾期利率及逾期罚息按照约定利率上浮50%收取。2019年2月25日,某银行哈尔滨分行向《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发放了50,000元借款,借款期限为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后因被告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遂某银行哈尔滨分行提起诉讼。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孙红晶、武立新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某银行哈尔滨分行撤诉。
三、案件总结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多次与被告沟通,最终被告将全部贷款还清,某银行哈尔滨分行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