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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诉吴某、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情摘要

2015年8月28日,某银行哈尔滨分行与被告吴某、孙某签订《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吴某、孙某向某银行哈尔滨分行申请额度贷款,最高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额度期限为24个月,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借款的执行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放款当日适用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61%,确定为年利率12%。2016年12月21日,某银行哈尔滨分行向《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发放了499,775.40元借款,借款期限为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后因吴某、孙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遂某银行哈尔滨分行提起诉讼。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武立新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某银行哈尔滨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本案件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在整理案件材料、起草起诉状、证据目录、代理词的过程中,既可以磨炼耐心,又可以清楚的知悉细心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