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18年6月12日,某银行哈尔滨分行与被告董某、史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董某、史某向某银行哈尔滨分行申请贷款,借款金额40万元,借款期限共计36个月,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31.58%,确定为年利率11.000050%。借款用途为支付其他经营周转用款。同日,被告哈尔滨某汽车维修中心与某银行哈尔滨分行签订《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哈尔滨某汽车维修中心为被告董某、史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6月12日,某银行哈尔滨分行向《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发放了借款。后因被告董某、史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遂某银行哈尔滨分行提起诉讼。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武立新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某银行哈尔滨分行撤诉。
三、案件总结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多次与被告沟通,最终被告将全部贷款还清,某银行哈尔滨分行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