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18年3月26日,某银行哈尔滨分行与被告邢某吉、于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邢某吉、于某向原告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0万,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75.87%,确定为年利率13.103825%。同日,某银行哈尔滨分行与被告张某、邢某涛签订《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张某、邢某涛对被告邢某吉、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8年3月26日,某银行哈尔滨分行向《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发放了借款。后因邢某吉、于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遂某银行哈尔滨分行提起诉讼。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武立新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某银行哈尔滨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本案件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在整理案件材料、起草起诉状、证据目录、代理词的过程中,既可以磨炼耐心,又可以清楚的知悉细心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