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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某诉某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战某的房屋(顶楼)自2003年开始多处漏水,期间战某多次找到某物业公司请求履行楼顶防水修缮义务,但某物业公司一直未给予修缮,由于战某的房屋持续漏水,导致房屋顶棚、墙壁、地板等多处严重损坏,已无法正常使用,为此战某多次找某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某物业公司拒绝赔偿。战某将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路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战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为保障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制定本办法,本法所称住宅共有部分包括:住宅的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楼板、墙面等”。因案涉房屋的维修部分包括房顶,外墙等公共部分,符合启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的条件,但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怠于进行办理,某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与战某所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战某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