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孙某在某部队服役期间,部队集资建房,孙某于1995年基于其职级标准交纳集资款21200元,并有集资款票据予以证明,某部队认为21200元系超面积款,房屋定性为公寓住房(未提供建设案涉房屋为公寓住房的建房批复),某部队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返还房屋。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两个阶段。
孙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路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一审、二审均驳回某部队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2002】民立他字第8号)的规定:军队转业人员、遗属及退休干部子女与军队单位之间因部队住房清退而发生的纠纷,在双方没有达成住房清退协议的情况下,属于军队和地方在干部转业,死亡以及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所采取的住房清退和借房安置的具体办法具有军队行政管理性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月30日《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精神,此类纠纷应由军队和地方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受理,本案即属于军队与转业人员未达成清退协议的情况,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