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杜某某是某镇常住居民,2013年6月21日,某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对杜某某居住房屋进行棚户区改造,杜某某与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合同签订后,被告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没有按约回迁房屋,杜某某经过多次找某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0月31日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才将回迁房屋交付入户。杜某某主张因二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杜某某长期租房居住,要求法院判决:1.二被告按棚户区改造约定共同给付原告补助费8750元(5口人每人每月50元,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10月共35个月)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某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王恺琪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驳回杜某某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本案原告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杜某某与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签署的拆迁协议是2013年6月,按照杜某某起诉书中所述实际履行完毕的时间为2016年10月31日。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杜某某应当自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向相对方主张权利。杜某某主张协议约定入住时间为2013年11月30日前,而杜某某实际回迁入住时间为2016年10月31日,距离其主张权利之日已经超过近五年之久,远远超过了诉讼时效的保护期限。同时,杜某某在近三年内也从未向我方当事人公司主张过权利,桃林公司也未向杜某某或者其他主体承诺承担其所主张的诉求,故,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主张权利,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对其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