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20年6月16日,债务人朱某龙向本案原告崔某1借款30万元用于偿还其欠他人借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按照双方约定,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朱某龙账户内汇款,履行了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义务。2020年6月23日,朱垠龙意外死亡,但其欠付原告的30万元借款未偿还。原告根据法律规定,要求三被告作为债务人朱垠龙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清偿朱垠龙生前所欠付的债务,诉至法院。在案件受理期间,我方将被继承人的26万存款申请查封冻结,以便于本案执行。
崔某1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王恺琪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1.被告朱某1、朱某2、崔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朱某龙的遗产进行清理,并从清理后或继承的朱垠龙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崔某2借款30万元。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保全申请费2020.00元由被告朱某1、朱某2、崔某1负担。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为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我方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告知原告组织证据,以确定原告与债务人(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后,便对债务人的家庭情况进行了解,以便确定被告,向全体继承人主张债权。在庭审过程中,通过举证证明我方诉请,取得胜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