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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三亚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仲裁案

一、案情摘要

2018年1月,王某与三亚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签订《客房长期预订合同》,约定由王某预订公司受托经营的某酒店客房一间,期限自2018年3月31日至2028年3月31日共计10年,总预订款项为425119元。同日,双方签订《房屋托管合同》,约定王某将《客房长期预订合同》涉及的房屋租赁事宜全权委托给公司代为办理,托管租赁费为34000元/年,托管期限自2018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上述两份合同均约定了仲裁条款。

合同签订当日,公司向王某出具《收据》,载明收到王某交来425719元房屋预订款项,2018年3月31日开始,公司对房屋进行代为管理经营,并支付了2018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0日期间的托管房屋租赁费34000元。但之后公司未再按期支付托管房屋租赁费,2021年1月5日,王某委托岳成所向公司发送《律师函》,以公司构成严重违约为由,通知其自收到《律师函》之日起《客房长期预订合同》解除,并要求公司退还全部预订款,支付托管房屋租赁费以及逾期支付违约金。公司自收到函件后,未向王某支付上述款项。王某遂委托岳成所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主张:确认《客房长期预订合同》已于2021年1月6日解除;公司向王某退还425119元并支付利息暂计57686.90元;公司向王某支付律师服务费、保全费等合计24000元;本案仲裁费用由公司承担。

岳成所指派三亚分所展宗莉律师作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

二、裁决结果

经过独任仲裁员的审理,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1.确认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客房长期预订合同》已于2021年1月6日解除;2.公司向王某退还客房预订款403863.05元;3.公司以应退还的客房预订款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王某偿付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前述预订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4.公司向王某偿付律师服务费12600元;5.公司向王某偿付保全费3000元、仲裁费11861元;6.驳回王某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案件总结

本案争议焦点:1.关于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2.关于王某主张的《客房长期预订合同》已解除问题;3.关于王某主张的客房预订款及利息应否支持问题;4.关于王某主张的律师服务费应否支持问题;5.关于王某主张的保全费、仲裁费应否支持问题。

《律师函》提出解除《客房长期预订合同》的理由,一是公司未如约向王某支付托管房屋租赁费构成根本性违约,致使王某签订《客房长期预订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是根据《客房长期预订合同》的约定:合同履行期满24个月,王某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仲裁庭依据上述理由确认双方签订的《客房长期预订合同》已于2021年1月6日予以解除。

本案结果基本胜诉,仲裁庭支持了大部分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对案件结果以及代理律师均较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