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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褚某、大地公司合伙协议纠纷

一、案情简介

2019年6月,某教育局与大地公司签订《幼儿园经营权项目合同书》,确认大地公司系幼儿园的中标单位,教育局委托大地公司对该幼儿园进行经营管理,合作期限自三年。2019年7月,贾某(原告)、褚某(被告)、大地公司(第三人)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三方共同提供资金、管理及技术合办幼儿园,褚某负责校园具体运营。《合伙协议书》第三条对股权及款项支付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贾某、褚某、大地公司分别投入资金进行运营。褚某担任园长,负责幼儿园具体运营及财务收支和管理。2019年12月,教育局向幼儿园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019年12月,贾某、褚某因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纠纷,幼儿园聘请案外人陈某担任园长,负责幼儿园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褚某不再担任园长职务,也不再负责幼儿园经营管理。2020年5月,褚某经贾某和大地公司同意,正式退出合伙。原告贾某以褚某在执行合伙事务时隐瞒收入、侵占资产及不缴纳出资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褚某返还合伙经营收入及合伙资产、交纳后续出资款。

褚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三亚分所李寒松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办案总结

本案焦点为并不是幼儿园的收支账目或者是否缴纳出资,而是贾某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本案中,幼儿园由贾某、褚某、大地公司三方合伙成立,并由教育局颁发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如存在褚某侵占合伙资产、未承担合伙债务及未足额缴纳出资额的情形,应以幼儿园的名义对侵害合伙资产的行为人提起诉讼。贾某系合伙人之一,未经过全体合伙人推选,无权代表幼儿园提起本案诉讼,贾某提起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

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完全采纳了我方观点,驳回原告诉求。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