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0日,出借人张某某与借款人宋某某、钟某某共同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80000元以及借款利息,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5月19日止。另,因为借款人违约的,承担出借人追索为实现债权、抵押权所支持的一切费用。借款人钟某某提供其所有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与出借人张某某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合同到期后,双方又于2018年5月 20日重新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对上述借款进行展期,自 2018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其他条款未变更。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一直未归还借款本金580000元。
之后,张某某向湛江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诉求为裁决宋某某、钟某某支付借款本金580000元以及违约金、对钟某某名下不动产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宋某某、钟某某承担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
张某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广州分所李浩玲、谢晓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裁决宋某某、钟某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某借款本金580000元、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张某某对钟某某名下不动产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张某某完全胜诉。
三、办案总结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借款是否真实有效”的问题,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答辩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现已失效,现应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案涉《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均为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张某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宋某某、钟某某支付了借款,宋某某、钟某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向张某某清偿借款本息。但是,宋某某、钟某某未清偿,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同时,代理律师提供了相关出借款项的证据,如银行回单等材料予以佐证。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最终完全采纳了我方观点。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