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某水务公司为进行地下水管的建设,向某石油公司索要了建设范围内该石油公司油管的规划设计图,并对油管埋深通过仪器进行了探测。但某石油公司表示,规划设计图和实际施工结果可能存在差异,而由于周围存在电磁场干扰,仪器探测结果也可能存在误差,希望某水务公司能够开挖探坑实际探测油管埋深。但某水务公司认为探坑作业没有必要,遂加以拒绝。
2019年12月,某石油公司检测到自己正在试运营的某一管道压力突然发生变化,判定为管道破裂。由于试运行时管道内充满了水,水从破裂点喷出,恰逢冬日,一旦冻结成冰,将造成管线系统全面损坏。为此,石油公司紧急安排现场勘察,发现某水务正在事故点附近施工,在核查了对方的施工记录和施工仪器后,双方确认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地下水管在地下输送时和原有石油管道碰撞挤压所致。
事故发生后,某石油公司多次和某水务公司进行沟通交涉,但某水务公司并不准备就此事件进行任何表态。某石油公司连夜阻止施工队伍开挖施工现场,排除地下积水,由于施工期间需要占用村民土地,又向村民支付了高额的土地占用费用。事后,某石油公司起诉某水务公司,要求其支付修理费、土地占用费共计约1000万元。
某石油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杨林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在律师的代理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各自承担了部分修理费和土地占用费。
三、办案总结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和损失数额的合理性,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答辩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一、某水务公司的施工方案应当征得某石油公司审核同意,而直到庭审结果某水务公司始终无法拿出经某石油公司通过的施工方案。虽然在庭审过程中,某水务公司通过大量的证人证言举证,试图还原当时谈判过程中某石油公司对其施工进行了默许,但代理人却通过举证微信聊天记录及事故发生当日巡线员的巡视日志证明,直到事故当天某石油公司还在坚持要求某水务公司开挖探坑,不开挖就不许施工。
二、某水务公司指责某石油公司不能掌握自己管线准确埋深的说法不能成为免责理由。代理人在庭审前和某石油公司的专业人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方能够在庭审上向法院深入浅出地讲解为什么规划图纸的埋深不能够作为竣工埋深的依据,以及电子仪器的测量原理和偏差的合理性。
三、本案某石油公司主张费用的合理性。其中,双方对于支付给村民的高额土地占用费用产生了争议,某水务公司列举了本地拆迁补偿政策中对于土地的补偿标准,来说明超出政府拆迁补偿标准以外的补偿金额都不具有合理性。对此,代理人从资金的流向,谈判过程中政府职权部门的会议纪要和抢修活动的紧迫性出发,论述了费用真实发生且具有合理性。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促成了某石油公司和某水务公司的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