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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孙某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1810月,张某的姐姐因病去世,去世时未留下书面遗嘱。张某在处置姐姐留下的财产时,遭遇到此前借住在姐姐家的孙某的阻挠。孙某称,其为姐姐收养的义子,在姐姐离世前的几年内一直照顾着姐姐,应当具有继承资格,要求参与共同分割张某姐姐的遗产。张某在咨询了身边的朋友后,和孙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孙某最迟于2019531日从现居的姐姐房屋中搬离,张某为表其对姐姐日常照顾的感激,一次性支付孙某80万元。但孙某在收到款项后,以种种理由拒不搬离。

后张某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求为:判令孙某立即搬离涉案房屋,并按照同期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租金市场价格支付自20196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用。

张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杨林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判决孙某立刻搬离案涉房屋,并酌定按照某价格支付自20196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用,即孙某胜诉。

三、办案总结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的难点有三:

其一是孙某在庭审过程中坚称其为姐姐的养子。当事人对此表示非常忧虑,尤其是在看到孙某出示的某一医院就诊单亲属关系一栏医生所写“养子”时,表示无比忧虑。对此,律师紧扣孙某和姐姐并未在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这一法律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对孙某提出的一切证明都进行了反驳。

其二是孙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协议书》的效力进行了否认,认为《协议书》是在其被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理应被撤销。为此,孙某还提起了撤销之诉,但在律师的咨询指导下,该案由张某本人进行了答辩,证明《协议书》的签订不存在欺诈的动机和可能性,最终撤销之诉亦以孙某败诉结案。

其三是对于租金市场价格的举证。律师不但在庭审前准备了大量的同期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出租价格截图,更是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说明了不同户型对出租房屋成交价格的影响,因而在法庭酌定时能够最大程度的帮助委托人获得较高的酌定数额。法庭最终判决的价格虽然比张某诉求的计算标准要低,但张某在判决后也对判决表示了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