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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某建筑装饰公司劳动争议案

一、案情简介

张某201561日入职某建筑装饰公司处工作,从事预算岗位的工作,月工资为3100元,自20184月份开始月工资调整为3600元,自20192月份开始月工资调整为4100元。张某入职后某建筑装饰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未安排张某休年休假,也未向张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后某建筑装饰公司经常不按时发放工资,且至今拖欠张某20203月至4月工资及2019年年度奖金,鉴于以上原因,张某已于2020430日从某建筑装饰公司单位离职。

后张某向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裁决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20430日解除,裁决某建筑装饰公司向张某支付20203月至4月工资8200元、2019年度奖金19400元、201561日至20204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7917.42元、201571日至20204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9800元,裁决张某补缴201561日至2020430日的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张某委托岳成所西安分所代理该案,岳成所西安分所指派贾涛、余晓晓担任张某的代理人。

二、案件结果

调解结案。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某建筑装饰公司自调解书生效后于20211021日前向张某支付各项费用27200元,于20211130日前向张某支付剩余60000元;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430日解除,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纠纷。

三、案件分析

本案中,张某与某建筑装饰公司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张某向某建筑装饰公司提供劳动,接受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管理,所从事的工作亦是该公司的业务主要组成部分,某建筑装饰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提供劳动条件等,因此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某建筑装饰公司负有及时足额向张某支付工资、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因此张某的仲裁请求多具有基本的事实依据,但由于年终奖金一事该单位无成文制度,且未休年休假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均存在超过或部分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此在某建筑装饰公司提出调解后,代理律师多次进行协调,最终双方得以达成一致意见,事后该单位也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了给付义务。

调解结案,可以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也可以节约当事人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等,同时,也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在双方都由调解意向的案件中,律师应倾听当事人的心声,帮助当事人进行协调,以促成最终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