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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某与某建筑装饰公司劳动争议案

一、案情简介

张某某某201511月入职某建筑装饰公司工作,担任项目经理职务,月工资为5700元,自20201月份开始月工资调整为6260元。张某某某入职后某建筑装饰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某建筑装饰公司2017年后半年开始经常不按时发放并拖欠工资,至今仍拖欠张某某某20203月至20205月的工资共计18780、项目奖金共计82000张某某某某建筑装饰公司处工作期间,某建筑装饰公司从未给张某某某缴纳过社会保险,张某某某也未休过年休假,某建筑装饰公司未安排补休,也未向张某某某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张某某某于2020529日从该公司离职。

后张某某向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为:裁决某建筑装饰公司向张某某支付20203月至5月工资18780元、项目奖金82000元、加班补贴8300元、2015年至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4552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8860元、未缴社保损失84579.66元、经济补偿金29666.65元。

张某某某委托岳成所西安分所代理该案,岳成所西安分所指派贾涛、余晓晓担任其代理人。

二、案件结果

调解结案。结果:某建筑装饰公司于20201127日前一次性向张某某某支付各项费用100000元,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529日解除,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纠纷。

三、案件分析

本案中,张某某与某建筑装饰公司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张某某向某建筑装饰公司提供劳动,接受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管理,所从事的工作亦是该公司的业务主要组成部分,某建筑装饰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提供劳动条件等,因此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某建筑装饰公司负有及时足额向张某某支付工资、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

本案的调解过程一波三折,调解过程中对方多次临时变卦,因此最终能够调解成功真的非常不易。同时,该案也确实引人深思,作为劳动者的张某某在本次申请劳动仲裁以前,仅希望其用人单位某建筑装饰公司能够将拖欠其的工资结清,然而多次与该公司协商未果,最终不得不走法律程序,在法律程序启动以后,某建筑装饰公司却鉴于一些客观原因又主动要求与张某某和解。不过虽然过程比较曲折,但最终的结果还是比较理想的,张某某对案件的结果也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