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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一与陈某、周某二、周某三、周某四继承纠纷一案

一、案情简介

周某之妻死亡后,周某与陈某于1998年再婚,两人系再婚,两人结婚时周某四名子女周某一、周某二、周某三、周某四均已成年,且陈某的两名子女亦已成年。201911月周某病逝,并未立有遗嘱。

后陈某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四名被告(周某一、周某二、周某三、周某四)向陈某支付周某名下一房屋折价款121900元、返还周某名下一半的存款171938.6元、继承周某名下存款34387.7元、支付抚恤金及丧葬费146502元,诉讼费用由四名被告承担。

周某一委托岳成所西安分所代理该案,岳成所西安分所指派余晓晓、贾涛担任周某一的代理人。

二、案件结果

调解结案,各方达成如下一致意见:1、周某名下的房屋一套由周某一、周某二共同继承,各享有50%的份额;2、周某名下存款由周某一、周某二各继承50%的份额;3、周某一、周某二补偿陈某130000元,于2021222日前一次性付清;4、周某死亡后的丧葬费3500元、抚恤金146502元由周某一、周某二共同所有;5、各方就本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三、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周某的遗产主要包括哪些?代理律师代理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分别前往周某单位及相关银行进行了调查取证,根据案件的事实及证据情况发表了如下主要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之规定,周某的遗产应以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为限,陈某提供的存单复印件只能证明周某账户有过存款,但无法证明周某死亡时其账户余额,对于周某名下存款金额的认定,应按照周某死亡时银行账户的余额为准;周某名下的房产系周某与周某一之母的共同财产,周某一之母死亡时未立有遗嘱,其死亡后继承人未对其财产份额继续分割,因此其所属份额由其继承人(周某、周某一、周某二、周某三、周某四)共同共有,因此该房屋只有五分之三的份额属于周某的遗产,另外,该房屋系单位集资房,尚未向单位交清购房款,房屋已经依法评估,在分配折价款时应先扣除未缴清的购房款;周某死亡后的丧葬费已经实际用于周某的丧葬事宜,抚恤金尚未发放,且抚恤金及丧葬费非周某的遗产,不应在本案中予以处理。

最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在多次开庭后,组织了调解,最终双方在庭后达成一致意见,周某一、周某二也当庭向陈某支付了补偿款,通过本次调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得以化解,周某一对案件结果也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