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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杭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一、案情简介

王某是杭州某小区的业主杭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小区的物业公司。王某对该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十分不满意,就没有按时缴纳物业费。该物业公司以王某拖欠物业费为由,私自拆卸王某的水表,用电焊封住王某的水表箱,还限制王某驾驶车辆进出小区,给王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为此,王某还多次报警求助,虽然民警当下调解了矛盾,但事后该物业公司仍继续实施各种侵害王某合法权益的行为。

遂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该物业公司停止拆卸水表的侵权行为,将水表及水表箱恢复原状,并保证不再实施类似侵权行为;要求该物业公司停止限制原告及家属驾驶车辆进出小区的侵权行为,并保证不再实施类似侵权行为;要求该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要求该物业公司在小区范围内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王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杭州分所指派钱清柳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即使王某拖欠杭州某物业公司物业费,也是双方之间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杭州某物业公司可以以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起诉王某支付物业费来救济,杭州某物业公司拆卸水表、焊封水表箱等行为不构成自助行为,而属于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杭州某物业公司将原告王某的水表、水表箱恢复原状,停止实施车辆不准放行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304.17元。


三、办案总结

当事人因双方合同履行产生矛盾时,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合法的救济手段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水表、水表箱是王某的私人财物,杭州某物业公司拆除水表、用电焊的方式封闭水表箱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王某对其水表、水表箱的所有权,也侵害了王某依法取得正常用水的民事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王某依法享有对小区内道路等公共场所的使用权利,杭州某物业公司禁止王某驾驶车辆进出小区,侵害了王某对小区内公共道路等场地的使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王某对本案代理工作和判决结果十分满意,解决了王某多年来与物业公司之间的问题,也保障了王某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