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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某诉杭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31日,杭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商人员招商时对玄某宣称茶忆栈品牌的物料、研发由茶颜悦色品牌统一提供,玄某看中茶颜悦色的品牌效应,于是与杭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以及《特许经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杭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茶忆栈”商标品牌及相关系列产品授权玄某在云南省昆明市享有特许经营权,加盟费为人民币25万元,保证金为9000元,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玄某按约先后共计支付了25万元加盟费和9000元保证金,积极向玄某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营业资质和筹备开业,但自2021年2月底开始,玄某联系不上杭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玄某至今未实际开店。

2021年6月,玄某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要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以及《特许经营合同补充协议》,并要求杭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加盟费250000元,保证金9000元。

玄某委托北京岳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本案,杭州分所指派陈艳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杭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商人员招商时对玄某宣称茶忆栈品牌的物料、研发由茶颜悦色品牌统一提供,但杭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此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合同签订后,玄某、杭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选址事宜虽有沟通,但玄某联系不上杭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自合同签订至今已一年有余,玄某至今未实际开店。一审本院认定杭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玄某提供了虚假的物料、研发信息以及杭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约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一审法院判决:判决杭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玄某加盟费250000元,保证金9000元。


三、办案总结

    本案,因杭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夸大承诺,不履行合同义务,招商加盟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根本违约,玄某尚未实际利用杭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资源、开展特许业务,玄某就案涉合同依然享有单方解除权,杭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返还玄某加盟费以及保证金。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本案判决后,委托人对案件判决结果非常满意,杭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