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16年4月17日陈某1向张某借款2000元,张某以银行转账形式出借给陈某1,2016年10月31日陈某1向张某借款1000元,张某以银行转账形式出借给陈某1,2017年5月2日陈某1向张某借款1500元,张某以支付宝转账形式出借给陈某1,其后陈某1又多次向张某借款总计5500元,张某均以现金形式出借给陈某1。2017年5月8日陈某1向张某借款50000元,张某以银行转账形式出借给陈某1,同日陈某1向张某出具借条,约定陈某1向张某借款合计60000元。2018年5月18日经双方对账后,陈某1仍有60000元借款未偿还。2018年6月4日陈某1向张某借款2000元,张某以支付宝转账形式出借给陈某1,2019年1月5日陈某1向张某借款2000元,张某以支付宝转账形式出借给陈某1,2019年3月18日陈某1向张某借款2000元,张某以微信转账形式出借给陈某1。2019年3月18日陈某1向张某出具还款协议书,约定陈某1向张某借款合计66000元,从2019年4月底开始每个月还款10000元直到10月底还清,如未还清则利息按照3.5%计算,律师费由陈某1承担。
后杜某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诉求为1.判令陈某1立即归还张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以60000元为本金,按3.5%的年利率计算利息至其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张某聘请律师的所有费用合计6000元由陈某1承担;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某1承担。
张某委托北京市岳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南京分所指派桂福林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陈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承担此款自2019年5月1日起,按3.5%的年利率计算利息至其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赔付张某聘请律师6000元;诉讼费由陈某1承担。法院支持了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胜诉。
三、案件总结
我们律师在接受本案之前,委托人曾到所咨询过该案借款的事,但经本所律师了解后,双方并未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等,所以本所律师建议委托人先与借款人签署一个还款计划,明确约定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的条款,为我们本案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此次案件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现在很多民间借贷都以现金形式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