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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诉陈某某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

一 案情简介:

原告:乔某某 ;被告:陈某某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与1997年11月相识,双方未登记结婚,并于2006年8月5日生育有一子,名为陈某润。陈某某继续抚养子女,但原、被告双方未对该非婚生子抚养权进行约定,现陈某某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抚养义务,女方遂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起诉,要求非婚生子陈某润由其个人抚养权,抚养费。

被告陈某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深圳分所指派李嘉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 判决结果: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其子归原告乔某某抚养,被告陈某某向其支付抚养费,具体数额双方另行协商。

三 办案总结: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本案中陈某润的父母并未建立婚姻关系,属于非婚生子,但从法律规定来看,这并不影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即使陈某润归其母亲抚养,陈某作为父亲仍然应当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经常处理的婚姻家庭关系纠纷的律师会发现,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区别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纠纷都有一个共同点,在于相比其他当事人,原、被告双方关系都更加紧密,双方之间具有相对更加深厚的感情基础。所以在处理两人婚姻关系、财产关系尤其是在处理子女抚养关系时,不能只考虑法律硬性规定,一味的偏袒、偏向委托人,也要考虑到双方之前的感情因素,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尽量做到让当事人好合好散,尤其是双方育有子女的情况下,更需要考虑和照顾到子女一方的想法和感受,尊重子女一方的意愿。所以已调解结案对本案各方当事人来讲是最好的结果,如此才能更好的处理和解决婚姻家庭关系法律纠纷,还家庭、社会一个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