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王某某与李某某系同学关系,就读于某某中学。双方玩耍期间李某某意外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王某某被送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救。因王某某与李某某均为未成年人,王某某起诉至法院向李某某法定代理人主张赔偿责任,并且某某中学未尽到管理职责,也应当承担责任。
原告王某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徐连阳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被告李某某的监护人李某于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病历复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xxx元;被告某某中学校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病历复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xxx元。
(三)案件总结: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还应当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管理责任,如果未尽到管理责任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应该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