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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某水泥制品厂与被申请人李某某 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

(一)案情摘要:

李某某为某某水泥制品厂的工人,因某某水泥制品厂长期拖欠李某某劳动报酬,李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李某某与某某水泥制品厂构成劳动关系,某某水泥制品厂应当支付李某某劳动报酬。某某水泥制品厂不服,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李某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徐连阳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驳回某某水泥制品厂的申请。

(三)案件总结:

本案应当注意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适用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