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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诉某某人民政府、第三人某某自然资源规划局 撤销公开答复一案

(一)案情摘要:

邵某某申请某某人民政府公开某土地征收信息,某某人民政府答复其向某某自然资源规划局申请公开该信息。邵某某主张,某某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予以撤销,并应当重新做出答复。

某某自然资源规划局作为本案第三人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徐连阳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重新做出答复。

(三)案件总结:

本案应当注意公开信息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