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于某某成立哈尔滨某咨询公司,伙同温某某、丁某、王某某声称公司与银行有合作,可以为难以贷款的人提供服务,帮助他们伪造身份,采用“手抄贷”形式抄写贷款情况,以通过银行审查,帮助客户获取大额贷款的方式,进而诈骗被害人财物。犯罪嫌疑人温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4日被逮捕。2019年5月17日某区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量刑建议:对温某某处1-2年有期徒刑。某区法院于2019年8月7日对本案开庭审理。
温某某家属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辛烨律师作为温某某的辩护人。
二、判决结果
判决温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决生效之日,温某某即释放),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人民币5000元。
三、办案总结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接到委托,律师于侦查阶段代理本案,收案的第一时间完成会见,与温某某沟通了解案件情况。通过与检察院、法院及被害人充分沟通,最终获得被害人谅解书。本案在检察院给出的对温某某处1至2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的情况下,终于为辩护人获得有期徒刑11个月的判决,值得高兴的还有判决生效当日温某某即被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