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1月22日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价款4720万元,某仅支付了950万定金,剩余款项未付。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于2015年12月、2017年7月及2018年9月26日向某公司送达《催缴通知书》,但某公司始终未予支付。故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剩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某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辛烨律师、武立新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判决某公司向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土地出让金,并判决某公司支付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胜诉。
三、办案总结
本案的委托人系事业单位,充分与委托人提示了风险。因为时间跨度较大,故要把握好有关诉讼时效连续的相关证据。在充分了解案件后,要求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其向某公司催款的相关证据材料,避免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同时向其提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有被认定为过高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