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王某于2015年8月13日入职某公司单位,任服务大厅岗位,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2:30-16:30。根据某公司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在上班时间擅自离岗30分钟以上计为脱岗,当月脱岗1次,扣当月满勤奖;脱岗累计2次,扣当月30%绩效工资;脱岗累计3次,扣当月绩效50%;脱岗累计4次降薪调岗”“迟到、早退、脱岗超过1小时而未请假或未及时取得上级领导同意的视为旷工。当年旷工1次取消个人当月满勤奖,大会通报批评;累计旷工2次扣当月绩效100%,大会通报批评;累计旷工3次取消当年年终奖及评优资格,大会通报批评;累计旷工4次解除劳动关系。”王某2020年4月脱岗一次,2020年7月脱岗一次,2020年11月脱岗三次,旷工一次,2020年12月脱岗3次,旷工14次,2021年1月旷工7次,已严重违反某公司的规章制度。2021年2月5日,某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履行了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某银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佘圣男、谢嘉奕、姜璐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二、案件判决情况
劳动仲裁委认定某公司解除王某劳动关系符合法定情形,故对王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三、办案总结
第一,王某2020年、2021年多次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某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某公司系合法解除。王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辩人对被某公司的处理符合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关于认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解除依据及解除程序均非常重要。案件准备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第一,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二,依据规章制度解除,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并传达劳动者学习;第三,解除程序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