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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诉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2日,某银行与刘某某通过银行个人网银系统签订了《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28100元,贷款期限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2日止,年利率14.68000%%,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利随本清。同日,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28100元借款。但被告自2020年4月21日起未按照《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款,经某银行催收后刘某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某银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吴昊、柴磊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1.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28100元;

2.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银行借款的利息、复利(截止2020年8月27日的利息 1720.42 元、复利32.26元,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68%的 150%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

3.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元,由被告负担。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作为本案某银行代理律师,我方提交了双方签订的《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及业务凭证等证据,充分证明双方存在真实合法且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某银行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放款义务以及刘某某未按时足额还款的事实,在仔细研究合同关于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后,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主张,本案的难点在于罚息的计算方式较为复杂,这也是法庭关注的重要问题,如果计算出现错误会导致我方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