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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诉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1日被告黄某某通过在线方式向原告某银行申请《个人借款合同》,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借款7.5万元用于住房装修,贷款期限5年,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合同执行贷款年利率8.07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期还款日为11。合同12.10合同项下罚息利率为:逾期贷款的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执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催收后仍未还款。

某银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吴昊、文冬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1.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 56714.11 元;

2.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银行上述借款截至 2021 年 5月12日的利息5523.66元、罚息533.6元;

3.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银行上述借款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实欠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4.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银行律师代理费 2511 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6 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三)案件总结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发放了75000元贷款,原告已经完全按照借款合同履行提供贷款的义务。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代理人在仔细研究合同关于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后,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主张。本案的难点在于罚息的计算方式较为复杂,同时应当注意合同利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