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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XX分行与马XX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1.案情摘要

2020年3月4日,XX银行XX分行与马XX签订了《XX银行“惠民贷”产品服务协议》,协议约定,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服务协议项下对应贷款合同约定的基础日利率上浮50%。2020年7月3日,双方签订了《“惠民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合同号:202001231265999055200000302),合同约定马XX向XX银行XX分行贷款人民币6800元,贷款用途为日常综合消费,基础利率为0.05%,放款利率为日利率0.0390%,年利率为14.0400%,贷款期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合同签订后,XX银行XX分行依据合同约定向每人发放了贷款,但马XX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故XX银行XX分行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XX银行XX分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武立新律师、孙婷婷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2.判决结果

胜诉,法院支持了XX银行XX分行的诉讼请求。

3.案件总结

         本案庭审前,为了做好必要的预防及准备工作,鉴于“惠民贷”是网签合同,是在手机上操作完成的,因此,为了应对法官针对合同签订问题提出的疑问,特别准备了《公证书》的复印件。庭审时被告到庭,承认了借款事实,对于欠款金额也无异议,承认银行全部诉讼请求,法官最终以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为由,判决支持了XX银行XX分行的诉讼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