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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某出租汽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5日,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某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车辆经营承包合同书》,车辆承包经营期限自2019年8月15日起到2027年7月6日止,孙某应向某出租汽车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车辆运营租金每天140元。孙某应于每月15日前按每月实际天数按时足额向某出租汽车公司支付定额运营租金,孙某享有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使用权,孙某申请仲裁请求认定双方系劳动关系而非合同关系。

某出租汽车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路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裁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孙某的仲裁请求。

三、案件总结:

 孙某驾驶的营运车辆系某出租汽车公司以发包的形式提供给孙某的营运工具,双方约定孙某向某出租汽车公司支付定额运营租金,孙某营运时间不固定,营运收入归本人所有,孙某不需要到某出租汽车公司处报到,某出租汽车公司亦不负责孙某的考勤管理,双方当事人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存在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对价关系。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