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日,薛某1与某养老院签订《委托照料协议书》《关于老人意外的家属声明》,将父亲薛某送进某养老院。2018年2月25日,薛某发生中风,某养老院通知薛某1,薛某1随同某养老院所派车辆将薛某送至某医院治疗,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糖尿病、呼吸道感染,建议口服治疗,经常运动,定期复查,如有不适及时就诊。薛某于2018年3月7日出院,经薛某1同意,某养老院将薛某接回养老院。2018年3月30日,薛某在某养老院上卫生间时摔倒,某养老院通知了薛某1,薛某1随同某养老院所派车辆将薛某送至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II型呼吸衰竭、缺血缺氧性脑病。薛某入住重症病房。2018年4月19日,患者家属商议后,决定放弃一切治疗。2018年4月20日,薛某死亡。其家属对薛某的死亡未持异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养老院给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89500.58元。
某养老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路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薛某1、薛某2、薛某3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总结: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委托照料协议书》《关于老人意外的家属声明》系双方自愿签订的,合法有效。某养老院履行了与薛某1签订的协议中的义务。薛某1主张某养老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薛某死亡。薛某1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且某养老院与薛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