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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杨某诉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某证券公司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王某与杨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认购了四笔共计161万元的固定收益类的广发银行固收宝产品,约定利率分别为6%、6.68%,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收到原告支付的认购款后,向原告出具了流水凭证条《固定类收益存款凭条》。在此期间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曾支付原告20万元的认购本金,现上述产品均于2019年1月份到期。原告找到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要求其支付141万元认购金及收益,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义务。负责办理原告业务的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工作人员张X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事判决书中判决张X退赔王某1210000元、杨某 193817元。

王某、杨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路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1210000元,杨某 193817元,某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涉刑事判决中张某退赔王某、杨某赔偿款的部分可以抵扣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赔偿王某、杨某的赔偿款部分。

三、案件总结:

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产生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聚合,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否定民事责任的承担为避免民事权利人双重受偿,可以依据实体责任的认定进行综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