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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诉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一、案情介绍

某银行2016年12月-2017年1月,分别向某农场33户农户投放种植贷款。某农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到期后贷款逾期。某银行于2019年5月57日对保证人某农场进行法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某农场公章涉嫌造假,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原两位管理区主任以骗取银行贷款罪被定罪量刑,两位农场管理区主任承认伪造公章与某银行签署保证合同,刑事判决判项中写明“某农场人所骗取银行贷款,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骗单位。”

某银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武立新、姜璐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二、案件分析

管区主任为《保证合同》加盖公章事宜也足以让某银行相信某农场有签订保证合同的一事表示,且某银行善意,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管区主任签订《保证合同》行为应当构成表见代理。第一,某农场管区主任以工作人员身份与某银行协商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事宜,加盖《保证合同》公章人员为某农场工作人员,且某农场管区主任也在加盖公章现场。其身份足以让某银行相信某农场有签订《保证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二,《保证合同》签订地点为某农场办公室。加盖公章地点足以让某银行相信《保证合同》签订行为经过了某农场许可。第三,某银行发放的贷款款项直接汇入某农场账户。其款项流入足以让某银行相信《保证合同》签订行为经过了某农场许可。第四,某银行为避免签订《保证合同》过程存在瑕疵,特要求管区主任提供了用印审批单用以核对。该行为可证明某银行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三、案件判决情况

法院认定,根据农场管区主任身份、合同签订地点、款项流向等认定农场管区构成表见代理,某农场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四、办案心得

          对表见代理的认定,应结合合同签订地点、代理人身份、授权委托材料、收款账户、成交价格是否贴近市场价格等多方面综合认定。